有法条明确规定,只要是工安、检查或者发愿认定的刑事案件嫌疑人都不能出境。
北京检察院既然说了其未解除嫌疑人身份,依法就不能出境。
你说“一般指公诉案件被告,这叫做犯罪嫌疑人”,你把“被告与嫌疑人等同”的理解显然是错的。因为我上面贴的法条明确规定“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显然这两者不完全一样。
你说的这个所谓分阶段,是哪个法哪一条哪一款规定的?贴一下吧。
另外,我开始只是问刑事案件嫌疑人为什么能出境?我并未说谁做错了,也并未提及工安。谁背锅那是后话,首先得在“那个人依法能不能出境”这个问题上达成某种共识……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所谓犯罪嫌疑人是要有侦查结论后才可以这么说。一般指公诉案件被告,这叫做犯罪嫌疑人。不是侦查阶段的嫌疑对象。
: 而且,这也是出入境机关的锅,侦查机关管不到出入境机关。
: 但,即便不是这样的特定身份,侦查机关(包括囯荌机关)同样有权要求出入境机关配合限制某些涉案人员包括关键知情人 有配合调查义务的人员等,不得出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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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okaym FROM 121.69.200.*
FROM 121.69.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