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父母没有义务给,有赠与的自由。
第二,彩礼尤其高价彩礼翻泛滥的地区,基本都是给女方娘家,这个没必要不承认。
最后,你说的很对,赠与如果不是以结婚为条件,就根本不是最高法司法解释中的彩礼(具体解释不赘述了,就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和“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两类,没有第三类。)。
官方思路也是,从长远看,废止彩礼,然后不管领不领结婚证,容许男女在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达成各种财务安排及生育补偿协议、共同抚育协议等,并尊重意思自治,减少对婚姻家庭的干预,这才是长久之道。
【 在 kelly08 的大作中提到: 】
: 彩礼父母拿走的这种不支持,但是彩礼给女方的这种支持。更合理的应该叫生意保障金,毕竟生养孩子都得花钱,女性经济利益身体健康都受损。如果离婚时候没生孩子也支持返还这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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