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还有救,好好学学珐就行。
彩礼可以依据事实界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是违法行为,也可以界定为“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向女方的赠与”,是合法的赠与行为。
对于赠与行为,已经发生的赠与,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强求返还的,法理就是以不返还为原则以返还为例外,司法解释对于此类彩礼有专门规定,也就是例外的具体规定。
【 在 ssteym 的大作中提到: 】
: 喔?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判?法院这样判岂不是支持彩礼行为?
: 我记得好像是有规定,在登记前的彩礼是可以如数返还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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