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三个例子都遵循我说的前提:这个结果的出现和自己有关系。
司法局长就是管这个的,不作为当然有罪。
钱某的车辆和别人相撞,ta是当事人,当然有关。
同伴落水,当然有关系。
无关的人见死不救,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虽然我觉得其实法律有一些惩处也未尝不可。但目前法律是这么规定的。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是刑法规定,不犯罪不等于不违法没后果啊。2002年,陕西省某县局长见怀孕女教师被砍78斧,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被公诉,最终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这个可能是因为是陵道干部,要求严格)。2003年,江苏省苏州市钱某遇车祸中对被困车内陷入火海的唐某见死不救,被判赔偿27万余元。2004年,江西省新干县三被告因看着自己的同伴在水中挣扎着喊“救命”,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去叫就近的人来帮忙,“见死不救”被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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