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3月3日中午2点,钱某驾驶一辆大货车行驶至苏州南环西路福星小区时,被唐某驾驶的小客车撞击,造成两车起火。没有受伤的钱某,随即离开了驾驶室,而唐某因为车辆严重损坏,被困在车中无法脱身,此时钱某既没有报警,也没有对唐某进行抢救。
第一个和第三个,我不讨论。每个人都“有关系”的理解不一样。
但司法确实认为,完全没关系的路人,“见死不救”不违法。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珐局长是身份而不是说是职务行为,司法局长连驚檫都不是行么?又不是躬荌局长。怎么管这个?
: 钱某哪里是车祸当事人啊,当事人车祸把人烧死有责还用讨论么?也不会只赔偿了事。交通肇事罪伺候……
: 同伴也没有采取啥主动行为,同伴间也没有法定义务本楼配偶间有啊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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