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原则是: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这有什么问题?
具体比例,母亲的遗产已由另案宣判(其父亲在世时)由父女二人继承,父亲继承60%,女儿继承40%。这40%是761万。此案已终审生效。
此次是父亲死后遗产纠纷,遗产部分已减去761万,实际扣除774万(因还有执行费诉讼费等)。
本案中,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根据父亲遗嘱意愿,非婚生女可以分得遗产的50%,而第三者50%部分被认定无效,采用法定继承。只是在这50%份额中,没有完全各占一半也就是各25%,而是四六开,给非生子女六成,婚生子女四成。这是你唯一可以吐槽的地方吧?这个没什么离谱的,是法庭结合尽抚养义务(其实是赡养义务)情况作出的调整,完全没有超越裁量权限,调整的的也比较少。等与这50%,一方30%,一方20%。
误导没有必要。
本案真正争议的反而是遗嘱人个人意志自由,遗赠的意愿,由违反公序良俗原因否定。这个已经有众多案例,也没有离谱之处,只能法理上争论一下。
其他的诸如婚生子女指责父亲对母亲存在家暴、虐待,父亲指责婚生子女不孝、不照顾其母亲、有加害其母亲的行为等,均在另案因没有证据而未被认定。这些,最多是单方主张,不能作为事实讨论。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朱某蕙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父亲在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轨,并于2004年生下女儿朱某博。母亲受刺激出现精神疾病,之后几年里,自己曾把母亲接到身边照料,后来母亲又被父亲强行接走。父亲把母亲安置在一个出租屋内,由保姆照料,父亲则和第三者、私生女住在别墅内。
: 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遗产留给婚外情对象黄某和非婚生女儿。法院认定,遗嘱中非婚生女的部分有效,但赠予黄某的部分因有违公序良俗无效,该部分由婚生女和非婚生女进行法定遗产继承。
: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婚生女儿朱某蕙继承20%。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就妻子的遗产诉讼中,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为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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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219.237.202.*
FROM 219.237.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