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月吃了榴莲,少给“亲人”二百块钱,“亲人”肯定不干。所以我认为应该写在合同里,吃水果工资多钱,不吃多钱,阿姨自己选。或者雇主定好细则,找愿意干的。如果是我,估计会写超过多少钱一斤的水果由雇主分配,普通水果阿姨自取。吃着心疼的东西肯定也不常吃,不会经常面临挑战。雇佣关系最好一切有言在先,否则没有共识双方心里都犯嘀咕。
【 在 eyepeer 的大作中提到: 】
: 讲真,楼里面一堆装x的。楼主家什么情况都不清楚就指责楼主,说什么水果都舍不得请什么住家阿姨,这优越感真是满满的。
: 还扯什么住家阿姨就是亲人,都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主儿。
: 要我说,住家阿姨可以吃雇主水果,但是得是在雇主邀请的前提下。如果真把雇主家当自己家,把自己当家人,随意拿取,那属于没有自知之明没有分寸感的糊涂蛋,这种人后面不一定出什么幺蛾子。
: ...................
--
FROM 117.12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