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焦点一般是打流程主攻是否有效,其实往往到不了违法这个层面,因为违法就是主管部门处罚了,公司真会违法的可能性并不会太大,否则就不是仲裁层面了。
他家的这个条款不会违法,但是可能无效。
以及我看待的角度不是违法或者无效,我就是认为不应当,公司没有理由以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去区别划分或者限制员工,这个行为跟老板喜欢红颜色所以愿意穿红衣服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升职机会是类似的,区别仅仅在于彩礼的区别定义没有那么令人反感。
那么类似这种区别性对待是不是违法,不违法;
是不是合规,大概率会不合规;
能不能告,如果员工较真了就能告;
告了会不会有主管部门出手处罚公司,不会;
公司可能不可能赔钱,有可能。
往往公司会主力规避的,就是最后的那一句有可能。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所谓限制,难道不是法律限制?市场主体的经营管理范围,怎么不是法无禁止即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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