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有的案子挺离谱的,前两天听一个律师说的,我没查,不保真。
具体是男女结婚,男的婚前有套房,婚后卖了,卖了20万,然后贷款30多万,重新买了一套房,结婚没几年,要离婚,此时房产价值65万,剩余贷款34万,男的觉得都是他婚前财产买的,房子不应该分给女的,女的觉得我应该拿一半,最后诉讼离婚。
一审判决,男女离婚,男方婚前房卖了20万,这笔钱不以表现形式转换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这20万以及增值部分4万还属于南方,剩余41万属于夫妻共同,因此判决这部分每人20.5万,但因为还有贷款没有还清,贷款部分也是共同债务,男女各承担17万,判决以后,女方不服,进行二审。
二审认为一审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改判房产价值65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应支付给女方32.5万,贷款继续由南方偿还,等于是男的出了20万,然后给女的32.5万,最后还要再还34万的贷款,算是花了20+32.5+34=86.5万买了一套65万的房,二审判决出来以后,男方不服,提起再审。
高院认为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最终判决,男方婚前20万增值的4万属于男方个人部分,应予以认定,剩余41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需支付20.5万元给女方,但也认可了二审法院的判断,债务由男方承担,最终等于是男方花了20+34+20.5=74.5万买了一套价值65万的房产。
高院再审属于最终结果,没啥可能再申请救济途径了。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没搞懂那个离婚案为啥火。
: 第一,他们是租房住的,有个租房合同,没看见说钱数,但想来意思应该是没有房子可分吧。
: 第二,他们有辆车,女的号称首付车贷都是她在付。那么无论车钱是谁付的,那辆车是共同财产。结果男的直接说车他不要了,不要了还说毛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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