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是请求权只有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赠与关系是不对价,所以法律在被赠与人有重大忘恩行为的而情况下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这个权力只有本人可以行使,但是为了防止受赠人通过故意杀害赠与人来留存赠与,所以特别规定了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的近亲属可以行使撤销权。这个抄自德国民法典的,但是没抄好在这个案子里被滥用了。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民法典的司法解释没看到么?
: 而且,这个案例是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判决撤销赠与,怎么成立必须违法行为导致赠与人死亡才能撤销赠与了?你有基本逻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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