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笑。法庭裁决“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怎么成了舆论说的?
是不是能构成敲诈勒索,不是已经立案,马上公诉开庭了,到时候看公诉案判决就可以了。现在不能未审先判,不能说一定构成。但行为违法性已经是生效判决认定了的,为啥不能说?
【 在 longlong4036 的大作中提到: 】
: 老生常谈说了n遍的话题再说一遍,铺天盖地的舆论是两点,一是诈骗,二是敲诈勒索,你既然讲事实,那你就说说她是怎么诈骗的,她又怎么敲诈勒索的
: 诈骗,当年网上说的有鼻子有眼的团伙骗婚现在已经不提了,你有新的发现欢迎你说出来
: 敲诈勒索,现在能看到的就是二人离婚达成协议,苏不想履约,翟威胁说你不履约我就举报你从事非法生意偷税漏税,这能否构成敲诈勒索,欢迎法律界人士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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