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扯,赠与纠纷事项全部是在登记结婚前。和离婚时,离婚协议等均无关。
法庭认定:自2017年4月中旬开始赠与翟欣欣财物,包括——
1、2017年4月13日至2017年5月31日期间赠与车辆、物品;
2、2017年4月18日至2017年5月11日的小额钱款转账。
3,2017年6月5日至6月7日期间婚前及结婚当日转账共计133.8万元;
4、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7日期间婚内转账53万元
以上均是在双方发生争执情况下,苏享茂为挽回、维系与翟欣欣的感情而给付翟欣欣的钱款,性质属于赠与。
这些跟660万,毫无关系。跟“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的认定,毫无关系。你无恥造谣。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当然有关了,你都不理解为什么要引用合同法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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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3.*
FROM 114.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