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造谣,毫无依据,没有给出任何证据。而且逻辑上就不可能。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跟赠与纠纷事项(2017年4月—6月,结婚登记前)无关。判决书认定:“翟欣欣在协议离婚期间,……对苏享茂人身、财产实施胁迫,使苏享茂陷于恐惧、恐慌,在违背真实意愿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翟欣欣在离婚中为取得高额补偿,对苏享茂实施了胁迫,未顾及到苏享茂赠与其财产、希望与其共同生活、维系感情的初衷,以及苏享茂受胁迫下的主观感受和客观经济情况,是造成苏享茂自摋的重要因素。 ”、“翟欣欣为取得高额离婚补偿对苏享茂实施胁迫,具有违法性。”均与赠与纠纷事项(2017年4月—6月,结婚登记前)无关。
【 在 bjbj8 的大作中提到: 】
: 违法性的表述在赠与纠纷的判文里,要理解胁迫违法性和赠与纠纷的关系,自己去学合同法一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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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3.*
FROM 114.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