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早说了,公告送达本身极为不合理,涉嫌违规。毫无什么可以遮掩的。
选择公告送达有严格条件。具体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珐苑通过公告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其法律依据主要见于《民事诉讼珐》第九十二条,该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我认为,本案,不符合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情况。而且公告送达,我见过最多的是根本不能确定应该追加为诉讼方的范围情况下才采取。没有一定能量,很难真的用这种方式。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信息不明确,立案庭都过不去。即便没有地址,但判决书可以电子送达,那传票等庭前文件应该推动也可以电子送达。
【 在 huhxy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的意思是,被告都不知道有出庭这事,就被判输了,程序合理合法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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