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会关注这个东西一定会看原文吧,如果觉得条文用语不清晰,那么就往下看啊,“为帮助大家更直观、更形象地理解《解释(二)》相关条文内容,我们同时配发了四个典型案例”。。
在案例一中,夫妻一方在结婚后将其婚前房产为另一方“加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fy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已十余年,但给予方承担更多家庭开销,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等因素,判决房屋仍归给予方所有,同时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在案例二中,一方父母将自己名下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fy在认定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资、赠与目的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对另一方合理补偿。
这两个案例既符合婚姻关系中夫妻财产制度,又保护了给予方的财产权益。
包括条文里都明确说了予以合理补偿。要付钱的,顺便传说中,现在房子在降价。话说任何房子在离婚的时候都需要分割,原本不是你的就是我的。这不是很正常的离婚析产么,在简单套用物权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视情况的相对符合朴素情感的观点,然后两相结合,出现了既和又的描述。
【 在 babyUnicorn 的大作中提到: 】
: 新加,谁出钱买的房归谁,婚前婚后赠与加名的都可以追回。
: 私生子有继承权,这条原来就有。
: 据分析利好老登找三妻四妾生私生子,离婚大房啥也拿不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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