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发布的案例很明显是涉及到了婚前房权益和父母赠予款,并不涉及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新解释没有触及任何婚后共同财产范畴,再如何改也不敢动那一条,否则基石就动摇了,几十年来最基本的东西从未改变。
至于你说的仍然涉及的是婚前房权益,未来婚前财产会越来越受到保护毋庸置疑,所以婚前财产溯源式处理一定会是发展方向,即使现在没有也迟早会有,而并不是简单的变现即变性。
【 在 lytong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这里谈到的都是父母出资的情况。
: 我理解父母出资是指,买房的钱直接从父母的账户汇到了卖家的账户。
: 如果结婚后不管男方还是女方把婚前的房子卖了,然后这个钱在夫妻的账户上,然后从夫妻的一方的账户上汇到卖房者的账户上,那这种情况,不论以前的房子是谁父母出资买的,婚后从夫妻双方的账户上汇到卖家账户上的钱,不管多少比例,都应该算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了。也就是一半一半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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