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微博,学习一下
只能说博主提出的是一种较为美好的希望,从93年的最高院出台的婚姻法解释是“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所有的生活生产资料混同为共有”再到11年将“共同生活八年后的共有财产改为婚前个人财产”,其实一次性没收了此前十几年间女性本应拥有的婚内房产。(她们已经交付了不等的生育价值、养育价值、家务价值等再生产劳动来维持家庭的运转和从事人口再生产劳动,曾经的夫妻共同生活八年后所有的生活生产资料混同为共有就是有针对此方面补偿之意)。
戴锦华曾经就在讲座中详细讲解过这种变迁对于女性个体和社会的重大的影响:“随着中国的私有化进程(物权法颁布,重新定义私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事实层面被极大削弱。中国是一个实行男女普遍就业的国家,绝大多数城市家庭是双职工,夫妻两人一起工作,共同供养家庭。然而,新的婚姻法等法律中关于私有财产的细目规定是完全男性主体和保护男性的,造成“女性只拥有收入,男性才拥有财富”的局面。这是一种法律层面和经济结构层面的大踏步、大幅度倒退。男权在现实经济结构层面被再度确立,再度巩固。”(因为存在非常根深蒂固的现实基础,一是中国的传统家庭文化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女儿被剥夺继承权,二是女性生了孩子是无法撤回的,但财产性的东西是随时可以撤回的。双方所支付的成本完全不对等)
这一次婚姻法解释的改动,只不过是在原先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将婚姻中双股东制改为劳动力补偿制),帮助男性有产者通过无偿占有她人的生育价值、养育劳动和照护劳动完成剩余价值的积累。他们是刻意忽视了婚姻中的性别化分工完全没有改变,生育小孩、抚育幼儿、做维持这个家基本运转的再生产劳动都是女性的“义务” ,在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之后,她就有三到五年直接脱离职场从事密集母职,受到劳动力市场的歧视和挤压。生育第二个孩子之后,她的职场基本上遭遇重创,严重贬损社会交易价值。女性生育成本、家务、就业歧视、抚育劳动,养育劳动,怀孕身体代价、育儿时间成本、事业停滞风险都是婚育中的代价,在国外可能还存在赡养费制度为女性的生育成本买单,在国内就是全职妈妈被净身出户还争取不到抚养权的悲惨故事。对于已经进入婚育模式的女性来说,谨慎选择生育下一个孩子,将再生产劳动外包到市场上,签署婚内财产协议,自己出去工作保留工作能力。对于单身的年轻女性,最好的方法是不同居不结婚不生育。不要再去从事不被认可经济价值的劳动是最重要的。这解释一定会造成非常深远的变革和影响。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女方也出点钱不就行了,大不了丈母娘出两万,那不就大家都出过了,办法总比困难多。。。
:
--
FROM 117.12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