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除非女方出更多钱买房,否则离婚就搬家吧。
【 在 shearyli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还好吧。
: 婚姻期间买的房、还的贷款,还是属于共同财产、离婚可分。
: 不可分的,只是一方婚前买的房、或者一方父母单方出的钱而已,那些本来就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畴。婚姻期间强制加名,加了名后提离婚、想分对方的婚前财产,这本来就是占有他人财产、不合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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