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比方说,我婚前全款买了房,然后我赠予给你了,就送你了,直接更名的那种送。完了咱俩离婚了,这个房我可能还可以要回来,这么说是不是比较直白。。直接更名比加名更加极端些,所以我们举例更名。。
这里书面明确了是婚姻存续期较短,不知道是不是使用了彩礼的思路。就“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的描述。
当然,他们的典型案例是超过十年存续期,十几年存续期,房子婚后加名,最后房子归给予方,补对方钱。原因是说给予方贡献较大,说婚后开销是给予方支付。这条我有点没懂,为什么出现了开销支付的说法。
总之赠予不再那么确定肯定了。。
【 在 windring2017 的大作中提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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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了房,那就只能是买房子那人的呀。这有啥好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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