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孩子有关系啊,他们应当早些去拿快递,当然这个的前提是客户认可快递服务就告终了。如果规则是客户拿到快递相关服务才告终,那么就不存在这个应当早些去拿的观点了。。
这个事情里外里讨论的点在于是否应当自己担责快递丢失啊,原本就跟快递员没关系,也没人讨论改不改抓小偷啊。
【 在 MidNiter 的大作中提到: 】
: 那跟谁有关系?如果根本就是快递公司丢了快递呢?也是收件人的责任?如果按你所说,这是制度性的漏洞。
: 快递方没法证明自己已经妥投,也为了自己方便选择了不经签收放在不能良好保管的地方。
: 直接过错方可能是小偷或者误拿的人,但是合同关系是快递公司应对客户负责,然后他们去追别人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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