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证据有精斑、DNA、女方身上伤痕、女方逃跑被抓回的视频,主观证据有电话录音、男方在刑侦阶段的供述、女方110报警的记录。
我觉得也差不多够了
【 在 lsnirvana 的大作中提到: 】
: 标 题: 大同案确实判重了
: 发信站: 水木社区 (Wed Apr 16 18:48:04 2025), 站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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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诱导内容不能作为主要证据,逻辑性有很大缺陷,法律制定其实是基于逻辑的,古书上喜欢拿诱导被告语言破绽宣扬古人智慧,其实说明了古代很落后,实在缺乏破案手段,放现代应该只能做辅助参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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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修改:·lsnirvana 于 Apr 16 18:48:21 2025 修改本文·[FROM: 223.104.40.*]
: ※ 来源:·水木社区
http://m.mysmth.net·[FROM: 223.1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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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snirvana FROM 223.104.40.*
FROM 117.84.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