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方,不愿意发生关系了,就此停止,谁会说是qj??”
不愿意还要强制手段强迫发生关系,才是qj
所以就说,你们这些人能不能少胡说八道瞎造谣一点?
还“司法实践”,连qj基本概念怎么回事都弄不清楚(谨慎怀疑,某些人不是真不清楚,那个胡搅蛮缠的样子不像这种纯弱智痴呆,更有可能是故意搅浑水),司法实践了啥你们有能力真正弄清楚吗
【 在 eeeooo 的大作中提到: 】
: 司法实践中就是这样啊,具体例子我就不贴了,其他帖子里都贴出来了。就是全程录音证明女的主动,最后都被判QJ了
: 如果司法实践中真能按照法律来,那就皆大欢喜了。可惜,在QJ罪的认定上,司法实践一直是站在女的一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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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indinwillow FROM 112.97.63.*
FROM 112.97.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