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法院当时的主要裁判理由如下:
1、案发时,李女士与男子潘某并非情侣关系,亦非朋友关系,根据李女士提交的手机聊天记录显示,两人平时的聊天内容仅限于一些日常性的互相问候,以及一些业务上的往来,并没有什么亲密语言。因此,可以证实两人关系一般,并不具有自愿发生关系的情感基础。
2、根据案发当晚酒店的视频监控,以及酒店工作人员的证言,李女士在入住酒店时,呈现神志不清、胡言乱语的典型醉酒状态,而且是由男子潘某强行架着入住的酒店,因此可以证实李女士案发当晚处于醉酒不清醒状态。
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趁妇女醉酒之机,处于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状态下,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属于强罪当中的其他手段之一,具有与暴力、胁迫手段相同的强制性质,亦属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罪
【 在 hawk1985718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大可能成立
: 不是仅仅凭女方的证言证词就能确认的
: 确认rape需要综合考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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