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陈述的是“按儿子的说法,案发时双方自行脱掉衣服,之后没有实质性性行为。”
从案卷中反映的信息来看,女方称两人原本在两张床上,后被强行脱下衣服侵犯,期间感到下体疼痛,事后为逃离现场实施了点燃窗帘行为。
从事后女方内衣裤未检出str分型以及体内无伤无检出,下肢下身无抵抗伤的物证来看
这两个不同陈述谁说的话更可信些?
【 在 airbus001 的大作中提到: 】
: 辩方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可能做罪轻(即未遂)辩护更好,成功率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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