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结论:“不是一方告你Q勾,你就一定Q勾,也不是说一方不告你,就等于Q勾没发生”
事实恰恰与你的结论相反:
房子不加名字:QJ,坐牢
房子加名字:不用坐牢,当然QJ也不成立
同时,令人困惑的是:QJ是公诉案件
一个公诉案件(可以没有受害人起诉)是否可以起诉(定罪),完全取决一位当事女性的主观认定(自愿 or 非自愿),这是不是一个悖论?
【 在 samplemean (SampleDistribution)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否Q勾是氵去律认定的,氵去律是否有机会认定,取决于一方是否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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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一方告你Q勾,你就一定Q勾,也不是说一方不告你,就等于Q勾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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