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的在理,也符合正常人的逻辑
但大同案,有没有事后协商金钱?当遭受到伤害后已经不想和对方成夫妻了,为什么拖了那么久才退彩礼?女方的种种行为都不是一个正常人该做出来的反应。
为什么非得把这个简单定义为一个普通的qj案?造成这么大的争议了,它真的那么普通么?
qj案,有明确的施害者和受害者。这么定义,太有倾向性了,明确了只有女方是受害者,男的和男方家庭一点伤害都没受到?这是有失偏颇的
公平一点的,应该叫某某和某某的订婚事件中,男方有qj行为,女方有勒索或者诈骗行为。
单一的定义为一个简单的qj案,偏颇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把暴力x行为给人的伤害想象的太低。
: 这么说吧,你的好朋友说咱俩出去玩吧,你拒绝,他把你踹翻在地,你爬起来跑,他把你抓回去又揍几下,导致你膝盖一片乌青。然后你还继续和他做朋友吗?
: 既然朋友都不可能做。
: ...................
--
FROM 183.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