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有因的犯罪很多,比如所谓的犯罪动机好些源于钱财或者感情纠葛,纠葛这个东西往往是双方都会有点责任,甚至有人是由受损方演变成为罪犯的。
只不过刑案不是断家务事的,那么顶天就是考虑事由的在量刑空间上酌情一下,咋酌由判的说了算。
至于性质是一定是确定的,也就是受害人就算有错,也并不能引申至加害人应当甚至无辜。
我理解这东西还是更加强调规则的意义,法还是会大于情。
【 在 truncin 的大作中提到: 】
: 前面有人说得好,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应该是事出有因。法律不好解决的问题,才留给私刑的空间嘛。这人是极端了,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有些极端人也不好说都是坏事。有了这些极端人在,以后没准还能少和点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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