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救助”条款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使处于危难状况的他人能及时脱离危险,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出于善意而实施救助的人,善意标准正是这种意旨的最佳体现。尽管该条款最终将救助人的免责范围笼统概括为“救助人不承担民事任”,但绝不能将此机械地理解为对救助人的绝对免责,若不加区分的对救助人一律免责,将导致该制度异化为侵权人逃避法律责任的途径,使受助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障,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面对矛盾升级的紧急情况,要求救助人精准判断出受助人可能受到多大伤害,然后冷静换算出等值的救助强度与救助手段,过于强人所难,也不为法律所倡导。同时,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对于因此造成的受助人的损害属于免责事由,而非减责事由。吴某因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徐某损害,不承担侵权责任。”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存在,除非人家明确拒绝你扶你非要扶
: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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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maoyoy FROM 39.16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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