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条措辞是“可以”开除。违法,和犯罪都是“可以”范围,而非必须范围。54条是“应当”措辞,就是必须,说的其实是应当慎重。并非犯罪的有不开除的,那违法的就不能开除。当然,我一贯不认为应该把失足违法的抛给社会,推上绝路,不给出路,以前很多刑满释放人员也必须回原单位接受群众监督改造,确已改造好了的要一视同仁给予出路,涉荟煮议珐治是要治病救人。
【 在 i925XE 的大作中提到: 】
: 法律评价一个不违法一个是犯罪,前者开除,后者留校察看,开除处分符合教育部令第54条的要求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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