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汉末魏晋豪族为患时期,汉律就已确立财产继承的诸子均分原则。
宋代,除沿袭以往遗产兄弟均分制和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财产权外,还规定出嫁女(即已婚女)继承份额为男子的三分之一,没有出嫁女则按数额给出嫁亲姑姐妹侄女得一分。如寡妇招接脚夫(后夫),不享有法定继承权,即如寡妇改嫁到后夫家生活或其死亡,财产要没 为官府所有。宋朝法律对遗腹子、私生子、“义子” (即继子)及赘婿(俗称上门女婿)的财产继承权也做了规定。如规定遗腹子与已出笙的亲生子享有基本相同的继承权。别宅子(即私生子)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与生父有血缘关系,不管是否同居或同籍,官府即承认其地位,允许其享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但如果不入户籍,又无证据证明身份,其申请继承,官府不予受理;将“再嫁之妻将带前夫之子就育后夫家者”(即继子)称之为“义子”,义子不得随义父(即继父)之姓。如义父死,则归本宗,不享有义父财产所有权,但可以分得其母随带财物。赘婿在家庭中没有财产权和男子应有的地位,更无权承继妻家财产。但如果“(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可分给赘婿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
之后都只是微调,总得原则从未改变诸子均分的原则, 比如南宋时,又规定了绝户财产继承人的办法。绝户即家无男子承继,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这为明朝的“立嗣”制度的创建构建了基础。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只有出嫁女的,出嫁女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另外的三分之一的财产继承权收为官府所有。
又如元代承认寡妇与无子之家的女子享有继承权,依旧采用采取嫡长子继承爵位和权位、财产诸子平分的方法,在室女与出嫁女也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也对奸生子的法律态度更为宽容,继承份额少于其他诸子,一般1/3—1/4。等等。
大部分有据可查的历史,都是诸子均分为原则。可笑史盲看电视剧降智。
【 在 whx83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不仅不能平分,绝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继承人通吃。(给其他人留点散碎银子过活,就不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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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lvarez FROM 114.254.3.*
FROM 114.2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