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隐私的是媒体和网民传播,公告送达本身当然要明确送达对象,且公告本身不涉及对事件具体描述。打官司也打不赢。当然,我反对处分本身,但不能枉顾事实。
【 在 commiimmoc 的大作中提到: 】
: 其实问题在于保护个人隐私,类似于大连工业大学那个事,无论从学校管理方,当事人,自媒体人,甚至个别传统媒体,保护个人隐私的意识都很单薄,认为做错事,道德有瑕疵的人没有隐私权,网民也容易站在道德制高点上集体高潮,甚至集体网暴别人,不管这个人到底是不是冤枉的,假如全程都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即使出现了冤假错案,也可以最大限度挽回被冤枉人的名誉,不至于让他产生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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