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啥?虽然法元判定性骚扰不成立。但!
在图书馆这种公众场所,特别对面是个女生,一个男的在那对敏感部位挠痒痒,一挠就挠了一个小时,礼貌么?挠一个小时,这是病啊,得治啊,有病该去医院啊,去图书馆干啥?
“法远认为,肖某某当时的行为无法被认定“自为”,有抓痒的高度可能;事发场景开放,周围有人员走动,两人事发两小时内无交流,都曾离开后重回座位,无法认定肖某某针对杨某有性暗示或者性挑逗行为。因此,肖某某行为不构成针对特定对象进行的与性相关的骚扰行为,杨某的指控不成立。”
反观法元的这个“两人事发两小时内无交流”,“无法认定肖某某针对杨某有姓暗示或者姓挑逗行为”。
在法院看来“性暗示性挑逗行为”必须需要有“交流”。这个说法是有问题的!
需要有“交流”才认为是“针对特定对象”!不得不说现在某些法官水平特别差劲!
如果这个男生是个法盲,可能不懂“瓜田李下”,但这个男生是武大学生。
我这么说并不是要向着这个女的,这个女生有她的问题。但这个事情掰开分开说,这个男的并不无辜。
【 在 ximei 的大作中提到: 】
: 气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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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NiuSongFan FROM 106.121.104.*
FROM 106.1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