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号不记得,没看到公告,这类借口,都不能作为抗辩公告送达的理由,而且公告送达只是个程序性要求,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看到或者知道,只要能保证送达对象明确无争议即可,说白了,学校还是意识淡薄,否则有很多种方法可以做到保护隐私,先有意识,然后才会去想办法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无法达到,很多人不知道自己学号,我就不知道,且公告送达载全名,无法律禁止,学校是法人单位,不是行政机关,同时,也不禁止当事人维权。第三方自行解读引申,也支持当事人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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