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我只是依据现有信息,推测得出你我的结论,你我不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可能掌握到具体证据,即使有具体证据,也需要质证,而你我不可能达到这种程度
其次,法官判案不是只看条文本身,还要看条文背后的法理和法益,然后再结合一般人的常识性判断,所以才有了法官自由心证一说,隐私权包括哪些内容,哪些行为在哪些情况下会侵犯隐私,法条不可能一一列举,按法理和常识来说,性有关的这类私人活动,当属个人隐私
再次,网上哪些内容属于网暴侵犯隐私,哪些属于批评评论,这也是证据的论证问题,有些是,有些不是,看你提交的评论是什么了
最后,损害结果的证明也是当事人自己去提出诉求和证据
总之,说来说去,我们的讨论只是基于现有公开信息上的,如果按你说的,必须要有实打实的证据支持才行,那这个论坛上99%的讨论都毫无意义,那我们都可以闭嘴了,因为我们都是局外人,但这是不现实的,而且有没有采集到足够的证据,证据能不能得到支持,是个技术问题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首先,你得举证什么性受害者而不是仅仅主张。
: 其次,民法典从未说提及姓名就一定够成侵犯个人隐私,你根本没有证实存在违法,仅仅还是主张。
: 第三,正常批评监督是否网暴行为,不是你可以认定的,你依旧还是主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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