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认定构成性骚扰的三个要件,全部不符合。肖的行为是挠痒具有”高度可能性”。这只是一个要件,你可以说即便高度可能性也不是必然性,但其他两个要件(针对特定受害人,违背受害人意志),都是论证了必然不成立。在此基础上,依然仅凭自己偏执认知,指摘传述传播散布不具备事实属性的”性骚扰”,怎么不是捏造事实?
【 在 FlytoSkyBoy 的大作中提到: 】
: 判决书根本没有确定男方的行为,如果谈得上捏造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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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bocaj FROM 114.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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