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吧,我看那个意思是一审的时候原配提了个130的数字,完后查了查,发现其中一百一是转账,二十是花费,于是锤子一敲决定转账得还,至于花掉的二十就算了,最后判还一百一。。至于到了二审就有点意思了,不知道是谁给出的主意,或者也许三姐一怒之下决定反正我得不到了那你也休想,于是改了个口,结果是呀来活儿了啊那还分啥分呢统统都到碗里来吧,于是请吃夜宵的钱也成了涉案资金。。。
【 在 lvarez 的大作中提到: 】
: 这个法理是存在的。不能你请别人吃顿饭之类正常消费,你配偶说你无权动用共同产财,索赔回来。如果这成立,那就有意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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