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就是没处理啊。因为当事人不追究了。
你上边说的所谓法律上定义的“违背意愿”,在这个事件里是当事人在事后经过各种权衡考虑后做出的表述,而不是事情发生当时的真实意愿。这两者的差别是什么?你既然这么能掰法律,哪怕你是个文科生,也不至于分不清二者在时间空间上的差别吧?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完全捏造,通报哪里说了处理结果?根本没有,也无需什么处理,哪来的处理结果?你主张违背意愿,接触挑逗女性,那不是构成性骚扰么?你主张,就要举证证实存在,这个你懂么?你的这些主观推测臆断,甚至与本案事实无关的揣测,怎么能作为证实你主张及指控的依据?你毫无依据的指控,为什么自己以为可以强加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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