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乘客作为开门行为的实施者,没有尽到注意观察避免危险的义务,违反了乘坐机动车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考虑到事故车辆在司机的控制中,司机并未及时提醒乘客开门时注意后方来车情况、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综合案情,按照事故发生时各方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大小及过错程度,认定乘客和司机责任比例。
【 在 VincentisNo1 的大作中提到: 】
: 我坐出租车开门时,正好后方来了摩托车,我没看见的情况下,把摩托车撞飞了。摩托车驾驶员报警了。细节是出租车司机并没有停在指定的导航的目的地的位置,而是距离目的地十几米远的地方,那里车流量会大一些。请问这件事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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