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一贯如此。民事责任方面,监护人责任抵消其他人责任比例,不会直接判决监护人赔偿,赔偿对象是谁?配偶?死去孩子的继承人?这完全没有法益啊,那我为了满足法盲抬杠的偏执心理?这种法盲连当事人都不是,谁有空搭理深井冰么?
刑事责任前面说了。
总之,监护人是家庭至亲成员,孩子死亡,本身受伤最终的法律主体就是监护人(死者已不是法律主体了),追究监护人责任,一般没有法益,监护人主观恶意的虐待、放任伤害等,不是这个范畴,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乏案例。
【 在 AOC 的大作中提到: 】
: 是的
: 监护人也不可能一直眼不错盯着
: 妈妈做饭,小孩爬窗户什么摔死的,都没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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