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这说法不仅毫无依据,而且缺乏常识。民事案件法庭只能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提出的依据来审理。民事诉讼法早已修改了,即便法庭认为当事人对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认知与法庭不一致,也不能当庭明示,仅能引导作为交点由双方讨论。因此,一审二审,很可能当事人主张和提出的依据发生变化,怎么能有你至少有法官是法盲的结论?法律事实当然与客观事实是不同概念,可这怎么能说依据适当程序,组织各方充分质证发表意见,经法庭调查形成的结论,还不如个人仅依据自己偏执理解的认定?
【 在 NiuSongFan 的大作中提到: 】
: 主要是砝院的一审二审,不得不说至少有些砝官就是法盲。
: 但水木经常拿砝官的判决当标杆,觉得只要是砝官判的,就一定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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