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无语。介绍一个法理阐释,引出的都是法盲言论。一眼假的情绪宣泄甚至都没有回复必要。你这个,回应如下。
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以下要求:
侵权行为性质要求:
必须是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如纪念品)的违法行为。
损害程度要求:
需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不能单列是因为精神损失无法单独定损,那东西只能附属于物质而后评估。比如人说自己的心灵受到了一万块钱的伤害,但是却并没有出现一个实际发生了的物质损害,那么何来的一万块钱伤害呢,定不了损的东西不会有赔偿的。就类似这个男的,他说他失去了一个孩子心灵受到了伤害,可是那个孩子没有办法定损,甚至可以说那个孩子并不存在,那既不是他的应得也不是他媳妇的应付,基准物没有了,他的心灵伤害自然是空中楼阁。否则精神损失比比皆是,人升职失败也可以索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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