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只是有“能力”终止妊娠,而不是有“权力”这样做。怀孕是双方合作的产物,相当于婚内的协商契约,单方面打胎属于撕毁既定契约,尤其是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利益受损方提出精神赔偿合情合理,以前有过类似的司法判例,绝不是本案这样的判决,现在就是太多xxn混入了司法系统,把司法公正和公序良俗搅得天翻地覆,但是别忘了,权力和义务是平衡的,单方面强调一方的权力必然遭到反噬。
【 在 sunnyclouds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才可笑,怀孕过程中,女方不想继续了,她有权终止妊娠
: 不懂法别来跳大shen,言之凿凿给别人定zui,特别可笑
: 总结一下,你有生育权,但是从受孕到生下来这一整个过程,你都需要对方的同意和愿意,人家有自己决定自己想法的权力,这一整个过程谁并不欠你什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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