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单方面决定生育一定会伤害夫妻感情,很可能引发婚姻破裂,所以从朴素的百姓是非观念来说是错的,从而她对于婚姻失败付有直接责任,就比如老百姓八卦的时候会说呀她咋这样呢孩子是俩人的呀怎么能不问问人家就自个做了。这里执意流和执意生是一样的,执意生孩子同样有伤害性,所有违背他人意愿的行为一定会伤害他人的感情。
但是当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时候,个人身体权是天赋层级,生育权是契约附属,前者一定大于后者,从而当人行使首位权利的时候往往会免责次位权伤害。
于是男的对于生育权的主张最终只体现在谈不拢那就散了吧,没办法体现在你不生就得赔钱上,因为那不是他天然应得的东西,也因为生育权还包括不要的权力,他不要她生了同样是伤害他的生育权,同样是不行就散了吧,而不是你生了就得赔钱。
既然这事儿只能解约而无法追责,那么自然也就没了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方,毕竟法律上的过错要担责,包括不限于批评、罚钱、以及抓起来,而不是简单的一句你这样做不对。
【 在 swiminriver 的大作中提到: 】
: 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
: 但这个私自堕胎就是明显的过错
: 在离婚时应该考虑这个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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