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豆包问了一下,各朝代不同,具体如下:
在古代,有女儿没有儿子的情况下,侄子和女儿谁能继承财产,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差异:
- 唐代:如果父亲亡故而未在遗嘱中进行安排,遗产归其女儿,没有划分已婚和未婚女儿。唐律对于嗣子设定了与亲生儿子同样的继承权,只有绝户既无女儿又无父系男性近亲时,国家才有权将之家产充公。
- 宋代:对女儿进行未嫁、出嫁、归宗的区别,只有未婚女儿才被保留对父亲财产的充分权利,然后是归宗女儿,出嫁女儿的权利最小。如果亡者死后亲属为之过继一个嗣子,则嗣子只能与该户的女儿以及国家共享遗产,最大份额就是三分之一。
- 元代:任何父系嗣子无论立于父母生前还是死后,都有继承家产的充分权利,女儿不再享有和嗣子共享遗产的法律权利。
- 明代:立法要求绝户家庭的父系亲属必须为亡者确立嗣子,在强制侄子继嗣的法律面前,侄子的财产权利优先于女儿的财产权利,女儿继承家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 清代:《大清律例·户律》规定,如果户绝财产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即没有侄子等同宗应继之人时,女儿可以继承全部财产;若有同宗应继之人,则侄子的继承权优先于女儿。
【 在 bocaj 的大作中提到: 】
: 侄子是外门外户。甚至立了户祖父也是外户。这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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