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嫁妆自古是女方私产,但是在嫁妆是女方私产的年代,不要说女人并不拥有婚后家庭财产半数份额了,她们甚至自己都不具有独立的社会身份,嫁妆确实是她们的没错,但是她们却是男人的。。为什么要用那样一个社会环境下的所谓规则来类比今天呢,有人想退回去么,还是说选择性承袭过往的用规则辣么多总是要挑一挑的原则来哪条合适留着哪条?
【 在 shixiangyun 的大作中提到: 】
: 根据历代法律文献和案例记载,嫁妆(又称“奁产”)在多数朝代被明确界定为女性个人财产。汉代《二年律令》规定嫁妆“属于她的个人财产,丈夫不得擅自处置”;唐代《唐律疏议》强调“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离婚时女方有权带走;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更细化“妻之资财及奴婢,虽经分割,原契情形可验者各还本法”。
: 你说的那些算计女方嫁妆的,敢公然见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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