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就说了,任意泛化公序良俗,挤压公民意思自治,就是这结果,慎用兜底条款扭曲本已意思完备明确的明文法条,才是法治进步。
【 在 netbug8 的大作中提到: 】
: 重庆女老板为情豪掷300万助已婚情人离婚,同居一年分手后反目成仇。
: 一审法院认定该款项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赠与,判决前妻陈某需返还。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举示的现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明确具有向陈某赠与的意思,而系代何某向陈某支付的离婚补偿、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因此撤销一审判决。且基于朱某某该给付动机完成给付后又主张无效之返还,更是有违公序良俗,悖于诚信。故参酌“因不法原因所为之给付不得请求返还”法理,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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