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婚姻存续阶段,苏香茅是否答应了给翟钱,这就属于赠与,离婚后,翟要钱这就只是要债了
第二,离婚的夫妻,一方用不让另一方看孩子做要胁,另一方恐惧了。 是否产生了恐惧,这是否因人而异?
苏香茅弄那个诈骗网用的电话,顶多也就是判三年的事,这点事至于让他恐惧吗?
【 在 vv 的大作中提到: 】
: 你看,所以前提是有咩有索要离婚补偿的基础条件啊,他们那个婚姻不具备基础条件,也就是婚龄过短无共同财产且无过错无损害,那就是要个人财产。那个不仅是无理大额索要,而且以能够使人恐惧的事由威胁,完后还由于另他人惊惧而要成功了,少了以上的任何哪一条,都不会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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