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有这个定论。网络上甚至对案情(包括判决本身)本身都有不实描述。乱用条款,那就是适用法律错误,那就要列举判决书中的针对哪个认定事实适用了哪个条款形成了哪个判决意见,这不是基本常识么?列举出这些,只是起点,甚至都没有开始论证呢。你怎么得出适用法律错误结论的,欢迎赐教。
体罚本身有缺陷,和绝对禁止一切体罚存在问题,也并不矛盾。完全排除体罚的教育方式仍旧是最优解,和体罚是最优解,也是两回事儿。慎用体罚,使用体罚需要认真考虑和化解可能的缺陷,都是你说的仍是最优解的教育方式所要求的。这甚至是简单的逻辑问题。
【 在 allwar2 的大作中提到: 】
: 网络不是有定论吗?她乱用条款
: 体罚当然有缺陷,但是仍旧是最优解,那种教育方式,都有缺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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