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本来就不应该规定,还手必须以对方的伤害标准为标准,被 害人哪里知道施害者咋想的?哪里知道 他的标准在哪里?再说了,想做到啥样,施害人自己本身都不确定吧,也是想变就变吧,但即要求被 害人永远以施害人的标准来防卫,真真是太欺负人了!!就算是追 过去了,怎么施害人是程序么,没有感情没有应激没有反应?
【 在 taugulua 的大作中提到: 】
: 说实话,即便是龙哥案已经办成经典案例,这案子在法理上也是矫枉过正的典型
: 无论如何解释,龙哥肚子喷着血往树林子跑,持刀人追进去这事,也属于防卫过当了
: 这事不知道卷宗里咋含糊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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