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标注,和材料是杂牌是两个概念。没有标注的原因可能很多,比如流程不规范,或者干脆太懒了忘了、把标签丢了(是要在病历里贴,中间必然有一个分离的过程。)。它到底是不是用了不符合规定的牌子,难道不是一查就知道吗?这么重要的信息,为啥不在法律判决文件里体现?
【 在 cccccciiiii 的大作中提到: 】
: 问题是这个不规范是很严重的不规范,都是非常离谱的错误,说是“不规范”完全是掩饰了。
: 简单说,就是病历显示家属同意做A手术,实际上做的是B手术。植入的心脏瓣膜不知道是啥牌子的,甚至不知道是一手还是二手的。
: 感觉是手术做错了对象,后来又编了一份病历想糊弄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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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whx83 FROM 120.24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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